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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

来源:江门工信
2023/2/14 1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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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是指江门市政府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本市制造业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落实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江门市政府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江门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四条  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由江门市政府从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评审通过的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市政府要求负责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投资奖励资金申报、测算和项目评审遴选;编制投资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制订全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按规定做好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投资奖励资金的申报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对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奖励对象:投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本市制造业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二)属江门市立项的制造业项目且“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地发生变更的,按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地申报条件和标准执行)。
 
  (三)项目建设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九条  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用地成本补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规定时限内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用地成本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
 
  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制造业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除外)。
 
  第十条  对申报项目按规定完成测算,但项目建设单位因故无法享受支持而导致投资奖励资金结余的,按有关程序退回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执行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项目测算。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测算,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测算项目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
 
  评审遴选。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项目测算工作,按照本市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通过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社会公示和集体讨论等环节评审遴选支持项目,编制本市支持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支持项目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项目下达和资金拨付。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本市支持项目入库情况,制定本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将本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工作。
 
  第十三条受奖励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四条  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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