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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

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2022/12/28 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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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由区统一规划,在南沙区国际人才港选取部分楼层作为集中办公区域,以免租金和物业费方式提供给元宇宙产业相关企业进驻使用。
  穗南开科规字〔2022〕2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入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开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1日
 
  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入驻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积极营造元宇宙产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上下游产业链集聚创新,共同推动南沙区元宇宙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推动元宇宙生态发展九条措施》,先行设立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为规范先导示范区企业引进、培育、退出等各项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先导示范区基本情况
 
  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由区统一规划,在南沙区国际人才港选取部分楼层作为集中办公区域,以免租金和物业费方式提供给元宇宙产业相关企业进驻使用。考虑支持元宇宙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部分区域装修好提供给企业拎包入驻;其余部分提供给具备一定规模且办公场地需求较大的企业,由进驻企业自行装修,装修费用自理,满足企业个性化发展需要。先导示范区的水电网络等费用由进驻企业按相关规定分摊。
 
  二、先导示范区企业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元宇宙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元宇宙相关的社会组织及机构。重点支持南沙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或单独新设立企业或研究机构,以及新注册或从广州市外迁入不足1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机构。
 
  2.拟入驻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以下元宇宙产业领域范围:基于5G高速沉浸式互联网的虚实相融的研发和应用的下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及周边外延产业;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ER扩展现实、沉浸式视觉、区块链、虚实互动、虚拟人、智能语音交互、3D数字资产等人机交互技术、沉浸式数字内容生产及元宇宙产业应用等;以及与元宇宙产业相关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产业升级服务、产业运营服务、活动服务、人才服务、金融服务等。
 
  3.申请入驻企业团队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3-10人规模的可申请开放式办公场地工位,10人以上可申请独立办公场地。
 
  4.在南沙区无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可入驻集聚区,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0㎡(人数按在先导示范区实地办公并在南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专职人员计算),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500㎡,免租期限、免租面积以企业入驻先导示范区时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最长期限为3年。
 
  5.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区内认定的重点元宇宙引进企业或需求面积超500㎡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先导示范区企业准入流程
 
  意向进驻企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递交《意向入驻企业基本信息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后,经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入驻先导示范区。入驻先导示范区时由国际人才港业主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协议中需明确企业年度发展目标。入驻企业应在第一次签订入驻协议后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到先导示范区。
 
  进驻企业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意向进驻企业进行评审。视企业申报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入驻评审专家需从元宇宙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围绕企业经营方向与元宇宙关联度、创新能力、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评审,并出具入驻评审意见。
 
  考核及退出机制
 
  为激励进驻企业做大做强,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为各企业入驻协议期满前1个月。考核通过的企业,可以续签合同享受下一年免租政策。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应当在合同期满后迁离先导示范区。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可以提出再次考核的申请,再次考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再次考核仍未通过的,应当在延期考核结果出来后1个月内迁离先导示范区。为提高先导示范区的使用率,鼓励运营良好、达到一定规模的进驻企业适时退出先导示范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推荐其到区内其他物业或产业园区,并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及相关服务。对于无法正常经营或倒闭、破产的入驻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有权收回相关办公场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本办法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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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意向入驻企业基本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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