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 2022/1/26 16: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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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包含项目的范围?
(一)市县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创新型城市项目、创新型县(市)项目等。
(二)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市县和农业科技人才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引进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主要包括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选派农业科技人才项目、农业科技110服务站项目、科学普及项目等。
三、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申报通知发布的依据?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市县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发布申报通知。
四、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申报、实施主体的范围?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选派科技人员,要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依托单位;
(三)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哪些措施?
为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暂行办法》提出了系列措施。一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二是压实监督检查责任,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三是违规行为处理,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多项措施。四是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同时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六、《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标题:《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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