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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19条举措支持自贸港科技开放创新

来源:海南省科技厅
2021/12/9 11: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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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定》提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方面,支持种业、深海、航天、生物医药、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
  近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出十九条举措支持海南科技开放创新,包括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土地支持、人才支持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提供政策财政支持
 
  《规定》提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方面,支持种业、深海、航天、生物医药、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入股、技术服务和转让、设备进口等优惠政策和分红激励政策。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等方式,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研设备进口采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在财政资金使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室资产使用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适用灵活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支持建立航天科技创新平台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科技创新高地,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建设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现代种业示范区和国际种业贸易中心。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支持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承接深海领域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入国家大科学装置,建设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深海科技中试基地和深海科技成果孵化与转化基地。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航天科技创新高地,支持文昌国际航天城建立星箭研制、航天先进制造、发射、航天应用的航天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发展空间大数据、空间信息应用、航天科普等产业。
 
  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应当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技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安全管控。
 
  放宽境外人员参与政府科研任务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兼职创新创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提供出境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依照有关规定考核评价后可以免于考试,直接予以聘用。
 
  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管理以及成果评价方式,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
 
  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逐步推行财政经费包干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除外。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可以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10年。
 
  (原标题:海南出台19条举措支持自贸港科技开放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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