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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技术出口被列为“限制”级,或可杜绝无人机行业TikTok式“被围

来源:宇辰网
2020/9/2 9: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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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28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发布,有关无人机的相关技术被列为“限制”级。
  无人机行业近重大的新闻,与国家部委有关无人机技术出口目录相关。
 
  8月28日由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系“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目录”,有关无人机的相关技术被列为“限制”级。
 
  其中的第39条明确规定:新增“无人机技术(编号:184012X),控制要点包括:
 
  1、不同级别的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中的微型任务载荷,自主导航、自适应控制、感知与规避、高可靠通信、适航及空域管理等关键技术;
 
  2、无人机制造中所涉及的惯性测量单元、倾角传感器、大气监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磁传感器、发动机流量传感器等类型传感器的关键技术;
 
  3、电磁干扰射线枪等反无人机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整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明确分为“禁止出口部分”和“限制出口部分”,前者涉及到有关畜牧、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无人机技术相关的部分被划为“通用设备制造业”,隶属“限制出口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或是其他方式,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限制类技术出口必须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对有关无人机技术进行出口限制或管制,并不是第一次。
 
  早在2015年,商务部就发布过《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其中明确指出,出口管制所涉飞行器满足的条件包括:一是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二是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三是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但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不在受限之列。
 
  与2015年的管制“公告”相比,本次发布的“目录”涉及到的技术更为广泛和详尽。
 
  时至今日,我国民用无人机发展已呈一骑绝尘之势,军用无人机也处于世界前列。
 
  对于无人机技术的管制和限制,一方面凸显的是我国有关无人机技术在行业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在为我国无人机“出海”保驾护航。
 
  就像在TikTok被围猎时,国家队及时出手所做的一样。
 
  近几年,以美国、印度等国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企业和技术的“绞杀”或“围猎”,越来越赤裸和无底线。国家队此次对相关无人机技术出口进行“限制”,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在为规避TikTok被围猎式“悲剧”再现未雨绸缪。它意味着,一旦发生有关的纠纷,政府就可以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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