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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液氨的危害

时间:2014-01-20      阅读:2073

液氨的危害性: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定性为乙类第2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 依据规范:

1、《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9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二、详细说明

   :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第3.1.3对本规范如何界定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说明部分摘抄如下:

1.28℃≤闪点<60℃的易燃、可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同时表3列举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也仅将氨气划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2)查找《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关于液氨(含氨量 50%特性的描述,摘抄如下:

1)受热后瓶内压力增大,有爆炸危险。

2)受热后容器内压力增大,泄漏物质可导致中毒。

3)对眼、粘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烧伤危险。

4)有毒,不燃烧。

5)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

这里的不燃烧是指其在液化状态下(即-33度以下)的不燃烧,-33度是其蒸发温度,一旦泄漏在室外条件下可马上形成气态氨气,所以仍有燃烧爆炸危险。

三、液氨的理化性能

液氨,是一种有刺激臭味的无色有毒气体,极易溶于水,水溶液呈碱性,易液化,一般液氨可作致冷剂,接触液氨可引起严重冻伤。氨气爆炸极限为15.7~27.4%,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2项物品。液氨为液化状态的氨气,是在适当压力下由氨气液化成液氨,一般储存于钢瓶或储罐中,在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爆炸事故。因此、氨气与空气或氧气混和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储存容器受热时也极有可能发生爆炸。氨气能侵袭湿皮肤、粘膜和眼睛,可引起严重咳嗽、支气管痉挛、急性肺水肿,甚至会造成失明和窒息死亡。

综上,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定性为乙类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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