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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A-5继电器综合实验装置对电气设备漏电保护技术的深入探讨

时间:2010-08-14      阅读:3182

摘要:本文根据我厂实际特点、实际情况、规模和地质环境特点以及操作维护情况,介绍了接地或接零保护、漏电保护器三种漏电保护方式,对漏电保护器的原理、分类、选用安装原则及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做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电气设备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器原理运行

  一、安装漏电保护的必要性。接地保护又称保护接地(安全接地),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体连接,电气设备绝缘损坏使外壳带电时直接将故障电流引入大地,避免操作人员接触设备外壳而触电。漏电保护器是对有致命危险的触电提供间接的接触保护,由于其以漏电电流或由此产生的中性点对地电压变化为动作信号,所以不必以用电电流值来整定动作值,灵敏度高,动作后能有效地切断电源,保障人身安全。

  二、保护接地与接零。电力建设施工现场采取何种接地与接零方式,与现场的供电方式有关:(一)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低压接地保护。(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低压接零保护,有时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TN—C电网中,做保护中性线PEN重复接地以降低漏电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减轻因中性线中断而产生的触电危险;保护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50%,并应尽可能与相线相同。(三)在使用变压器供电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TN—S)保护接零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可靠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箱式变压器)的零线或*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四)接地与接零保护原则。1、保护接地原则。在中性点不接地的低压系统中,正常情况下电力建设需要的各种电力装置的不带电的金属外露部分、电能供应的设备外壳都应接地(特殊规定例外)。(1)电机、变压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含铁制配电箱)及铆焊、焊工的操作平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4)汽油、柴油、机油等储油罐的外壳。(5)20m以上的竖井架(如烟囱施工的*井架、电动提/升模装置)脚手架、水塔施工用的起重折臂吊、曲线电梯的轨道。(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电力设备的外壳及支架。(7)起重机(电动葫芦、龙门吊、DBQ系列塔吊等)的每条轨道应设2点接地。在轨道之间的接头处,宜作电气连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Ω。装有接地滑接器时,滑接器与轨道或接地滑接线应可靠连接。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旋连接时,应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2处:跨接宜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两端压接接线端子应采用镀锌螺旋固定;当采用圆钢或扁钢进行跨接时,圆钢直径不得小于12mm,扁钢截面的宽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mm、4mm。

  2、保护接零原则。(1)在正常情况下,施工现场的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①电机、变压器、照明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②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③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④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⑤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⑥安装在电力杆线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⑦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电缆隧道)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2)注意事项。在敷设保护零线时,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尤其是在施工用电与外电线路共用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供电公司的要求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在由同一发电机、同一变压器或同一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不宜同时采用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

  四、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简称漏电保护器,又叫漏电保护开关,主要用来在设备发生漏电故障时以及对有致命危险的身触电进行保护。(一)漏电保护器的原理。漏电保护器是利用系统的剩余电流反应和动作,正常运行时系统的剩余电流几乎为零,故它的动作整定值可以整定得很小(一般为m*),当系统发生人身触电或设备外壳带电时,出现较大的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器则通过检测和处理这个剩余电流后可靠地动作,切断电源。(二)漏电保护器的分类。漏电保护器可以按其保护功能、结构特征、安装方式、运行方式、极数和线数、动作灵敏度等分类,这里主要按其保护功能和用途分类进行叙述,一般分为漏电保护继电器、漏电保护开关和漏电保护插座三种。(三)漏电保护器的选用原则。1.购买漏电保护器时应购买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产品,且产品质量检测合格。2.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电压、工作电流、漏电电流及动作时间等数。3.电源采用漏电保护器做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开关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电流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电流,这样既可以灵敏地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又能避免越级跳闸,缩小事故检查范围。4.手持式电动工具(除III类外)、移动式生活用家电设备(除III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较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5.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这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中明确要求的。6.机关、学校、企业、住宅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7.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以及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较大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纺织、电子、食品加工等行业的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场所,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8.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9.漏电保护器作为直接接触防护的补充保护时(不能作为*的直接接触保护),应选用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漏电保护器。一般环境选择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动作时间不超过0.1s.,这两个参数保证了人体如果触电时,不会使触电者产生病理性生理危险效应。在浴室、游泳池等场所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宜超过10mA。在触电后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场合,应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6mA的漏电保护器。10.对于不允许断电的电气设备,如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消防设备的电源、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等,应选用报警式漏电保护器接通声、光报警信号,通知管理人员及时处理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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