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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流量计计量污水排放标准

时间:2014-05-03      阅读:1149

污水流量计计量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原则

*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分级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标准值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zui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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