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获得北京市*证书
时间:2019-03-12 阅读:2240
1、《*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2、《*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3、《北京市*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科高发[2008]434号
4、《*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5、《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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