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电缆管理制度
时间:2011-08-26 阅读:3592
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电缆管理制度
*条 目的
为保证公司购置使用的各类高、低压电缆的合理选型、购置、使用及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得到及时维护保养、检修,做到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电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正确选择、使用和敷设电缆。过路电缆线应按要求埋设,并设置电缆警示标志牌。
第四条 电缆应按计划购置,入库验收时,必须核对型号、验收长度,检查质量,由保管提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员验收,并做到妥善保管。对新领用的电缆要有材料领用审批单,按公司规定办理完手续后方可领用。库存新、旧电缆,应分类摆放整齐,并做好防潮、防火、防挤压等工作。
第五条 凡领用后的电缆,设备工程科应设立电缆使用台帐,能够反映每条电缆领取时的状态、长度以及年度耗损情况,电缆使用台帐上应标明:
(一)电缆在册总数(分规格及数量);
(二)当月及年度新增加数;
(三)当月及年度损耗总数(分规格及数量);
(四)设备工程科电工每月一次的核对情况;
(五)每条电缆的长度、状况、编号、使用地点、供电区域或设备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新电缆或检修好的电缆在使用前,原则上应按要求做耐压试验,测试电缆的绝缘电阻,严禁使用测试不合格的新、旧电缆。
第六条 电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截断使用,需拆除的电缆必须留有线头,不得截成齐头,以确保电缆长度,防止浪费及由于增加接头而形成不必要的工作量。
第七条 投入运行的电缆,一般中间不允许有接头。若因损坏等原因造成一根电缆中间必须存在接头时,则接头处应设置标志牌。
第八条 电缆标志牌应注明电缆的型号、规格、用途、长度、额定电压、编号及使用场所和责任人。
第九条 电缆在使用中,应严禁碾压、扭曲、挤压,电缆损坏时必须查明原因,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移动电缆时,工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拖拉电缆,严禁用设备强行拖拽电缆,特殊情况必须由设备拖拽电缆时,应经设备工程科同意,且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电缆定期维护检修制,定期检测绝缘电阻,一般6个月应回收维护检修一次。
第十二条 电缆在使用中发现电缆运行状况差,影响供电时,必须及时收回检修,并填写检修记录。
第十三条 电缆因长期使用损坏严重而无法使用时,应由设备工程科电工或安环科安全员提请设备主管部门进行检验确认,经报请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做报废处理。废旧电缆由保管妥善放置保管,由公司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设备工程科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