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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的人员要求

时间:2010-11-04      阅读:2032

GSP认证的人员要求

  (一)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包括

  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组织。该组织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职能:

  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

  3)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

  4)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5)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6)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7)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8)确保企业只来年感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二)人员及培训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2、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职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上述条件。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1)中规定的相应条件。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

  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4)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上述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几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2%,并保持稳定。

  6)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上述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7)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培训方面的要求

  1)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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