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时间:2013-05-08 阅读:4377
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制造铸铁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按本规程第 7 条规定的程序,事先获得国家安全检查机构的批准。并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水平和生产经验,其装备条件应能满足铸铁压力容器的加工要求。
2、铸铁受压元件加工后的表面不得有裂纹;如有缩孔、砂眼、气孔、缩松等铸造缺陷,不应超过有关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规定。在突出的边缘和凹角部位,应具有足够的圆角半径,避免表面形状和交接处壁厚的突变。
3、铸铁压力容器的抗拉强度和硬度要求,必须满足设计图样的规定。
4、表面缺陷可以用加装螺塞的方法进行修补,但塞前深度不得大于截面厚度的40%,塞头直径(螺纹外径)不得大于塞头深度,且不大于8MM。
5、试制的产品,应进行液压破坏试验,以验证设计的合理性,若试验不合格,则不得转入批量生产。试验应有完整的方案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试验结果应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