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医疗污水处理设备

江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医疗污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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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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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地埋式污水处理工艺有多种,在出水达标的前提下,突出的优点有:
1.设备埋于地表下,上面可以进行绿化,环境美观。
2.整个设备一般不需要专人管理。
3.可以减少占地面积,设备上方可修建停车场等,无需建厂房等设施。
江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医疗污水处理设备

详细介绍

江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医疗污水处理设备

--潍坊日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诚挚为您优选污水处理设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

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江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医疗污水处理设备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

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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