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设计规范一般规定
时间:2015-04-09 阅读:4190
3 一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zui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zui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zui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SH3063-1999】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zui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zui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条要求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的规定是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 3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三)中规定: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SH3063-199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SH3063-1999】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为保证生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检(探)测器应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
【SH3063-1999】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报警信号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有利于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的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3.0.5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应在装置区域内布置现场报警器。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和/或旋光报警灯。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当现场仅只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警报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布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声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3.0.6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机构或其*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3.0.7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机构或其*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经国家机构或其*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SH3063-1999】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机构及*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机构及*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机构及*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目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必须经国家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只有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几种产品。对于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检测的有毒气体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气体检测器都须经国家机构及*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3.0.8 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
【SH3063-1999】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指在现场长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装置;移动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并可以在现场短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可以随身携带并在携带过程中完成检测报警任务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SH3063-199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独立设置是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3.0.10 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受生产现场场地条件和气象条件所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设置常常难以反映出释放源的准确地点和方位,为保障人身安全,对于在现场巡检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仪可提高安全工作效率,故作本规定。
3.0.11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 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