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定滞后市场发展无人机法规已成大难题
- 来源:TRI拓墣产业研究所
- 编辑:二不休
- 2016/12/6 9: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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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定滞后市场发展 无人机法规已成大难题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的技术提升,使之能够飞更远、飞更高及能够载运是其本身数倍重量的货物,因此也促使商业用途与消费性无人机市场快速崛起,但现阶段各国在制定无人机相关法规上却显得跟不上脚步,也没有统一标准。
目前部分国家已有规范无人机可使用的空域及可操纵的方式等,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已于2016年6月提出营利商业用途的小型无人机管理规则Part107,以此作为小型无人机之操作规范。
而其中的法规之一:【飞行全程需在操控者之视线范围内】之规定,却是不利于使用无人机递送货品之业者的发展,但非营利商业用途如远距救灾、勘灾与运送补给品等则不在此限。
在欧盟方面,欧洲航空安全署(EASA)有鑑于欧盟会员国在制定无人机规范上有所不一,便已于2015年9月时提出【欧洲操作无人机共同规范草案】,并将无人机区分成开放/低风险、特定/中风险与许可/较高风险等3个等级。其中,开放等级之无人机须在操纵者视线内飞行且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域飞行,规定其高度不得超过150公尺,以及重量要低于25公斤。由此可见,欧美国家对于无人机法规的制定上是较严格的。
至于亚洲地区如中国与日本,除了已有较严格一些的相关法规来规范使用者操纵无人机的行为之外,同时也为了发展无人机商业化服务如物流宅配业等而放宽部分限制,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放宽《电波法》法规限制以容许业者使用4GLTE无线网路来进行视距外遥控无人机进行都心、郊区或者离岛(非人口密集地区、150公尺高度以下的空域)等地区购物配送服务的实验。
倘若无人机相关法规一旦完善,那么随着商业用途与消费性无人机市场逐渐扩大,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无人机将在同一空域上进行送货、拍摄与监测等相关商业服务,而其操纵模式则是在视距外范围下进行,加上高阶消费性无人机的滞空时间与飞航性能逐渐提升,虽然有相关厂商开发内建GPS定位功能与防撞机制等技术,但仍然不能保证操纵员能够即时反应及避开其他无人机。未来恐将催生某一机制如控制塔台等角色来进行监视与管理在某一空域上的众多无人机飞航情况。
以日本送货无人机企业为例,在已经准许使用的空域上进行视距外遥控送货无人机过程中,除了内置的GPS定位装置发送其位置资讯外,操控者可透过装置在其无人机的摄影模组观察其四周与地面、海面上的情况,也可透过其操控系统平台上观察其旗下的其他多架无人机飞航路线、高度及完成送货等细节资讯。
(原标题:需先完善规划,无人机应用发展才能进一步地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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