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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设置电子围栏以新“办法”约束无人机

来源:泰伯网
编辑:二不休
2016/10/14 1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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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的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智能制造网 政策法规】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应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民航局设置电子围栏 以新“办法”约束无人机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的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管理办法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应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为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而非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并且能够按要求设置电子围栏。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全文如下: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
  
  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
  
  (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在昼间飞行;
  
  (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
  
  (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
  
  (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
  
  (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第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内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经评估满足空域运行安全的要求。评估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情况,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基本情况、国籍登记、适航证件(特殊适航证、标准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等)、无线电台及使用频率情况;
  
  (二)驾驶员、观测员的基本信息和执照情况;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人基本信息;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包括:飞行速度、典型和大爬升率、典型和大下降率、典型和大转弯率、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航空器大续航能力、起飞和着陆要求;
  
  (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计划,包括:飞行活动类型或目的、飞行规则(目视或仪表飞行)、操控方式(视距内或超视距,无线电视距内或超无线电视距等)、预定的飞行日期、起飞地点、降落地点、巡航速度、巡航高度、飞行路线和空域、飞行时间和次数;
  
  (六)空管保障措施,包括:使用空域范围和时间、管制程序、间隔要求、协调通报程序、应急预案等;
  
  (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和能力,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与空管单位通信的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指挥与控制链路及其性能参数和覆盖范围、驾驶员和观测员之间的通信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导航和监视设备及性能;
  
  (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感知与避让能力;
  
  (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故障时的紧急程序,特别是:与空管单位的通信故障、指挥与控制链路故障、驾驶员与观测员之间的通信故障等情况;
  
  (十)遥控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遥控站之间的移交程序;
  
  (十一)其他有关任务、噪声、安保、业载、保险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评估的飞行活动,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为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而非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并且能够按要求设置电子围栏。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复杂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演示,并将审查或评审结论反馈给运营人和有关空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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