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金大数据时代信息分类分级保护需先行
- 来源:机房360
- 编辑:沐子飞
- 2016/9/18 9: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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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金大数据时代 信息分类分级保护需先行
然而,海量数据集合而成的“大数据”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往往也会伴随着较大的安全风险问题。信息的非法获取、泄露及交易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干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也给大数据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阻碍。
由于大数据的特性,传统的物理保护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数据信息的非法获取、泄露和交易;同时,由于数据信息的权属存在争议、主体多元化等原因,导致法律边界较难界定,用户维权难等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这就需要我们从社会、法律、技术等多个层面对大数据进行研究,进而进行调整、保护和规范。
一、数据保护须先行
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必须保护好相关权利人(下称“数据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能确保数据的稳定和质量。同时,数据信息往往涉及到广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如果只顾商业价值而不保护数据信息权利人的权益及数据的安全,无异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
数据的利用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对数据权利人权益保障的越充分,对数据的使用和交换的限制就会越大。如何平衡和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比较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数据的使用和交换过程中,应当遵循先保护,再合理利用及共享发展的原则,尽可能平衡和兼顾促进发展与保障权益。在权利人的权利和数据使用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先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对数据信息的获取、使用和共享给予一定的限制,并对相关行业和产业进行积极引导,为数据保护及使用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如今,数据信息被窃取、泄露导致各行业乱象丛生。笔者平均每天能够接到3~5个推销电话,这还是在手机已经安装了诈骗、广告推销等号码的识别软件之后。而且其中一些推销者,能够准确说出笔者的姓名、职业及其他个人信息,其目的就是“营销”。而这些信息显然都是从非公开渠道获得。这种情况对互联网行业、大数据产业具有非常大的破坏力和杀伤力,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让不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反而能够获取巨大利润,对合法经营行为造成巨大的冲击,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破坏了网络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大数据产业和共享经济发展伊始,就应加强保护工作,以按“保护—合理利用—交换—共享”顺序的发展思维,推动整个大数据行业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数据信息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人类正从IT时代走向DT时代”,对数据信息的使用、交换和共享能够更有效的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率。现阶段数据信息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其重要性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被许多企业视为待开采的“金矿”。
然而,并不应对所有的商业数据信息和个人信息都要“一刀切”式的允许或者禁止使用,而是要区分可使用、可交易的商业数据信息和不可使用、不可交易的(商业秘密等)数据信息,划分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的边界,根据相关数据信息的属性(包括商业属性和人身属性等)、所属领域和类别、可对数据信息权利人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对其分类,再根据具体的类别给予相应(级别)的保护。
考虑到相关的数据、信息的类型和性质,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严格保护,除非经过数据信息权利人的许可外,禁止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交易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盗取和非法使用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商业数据信息中包含的商业秘密,其价值往往要大于普通商业信息,对权利人的影响重大,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级别和力度就要远高于一般商业数据信息。
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隐私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往往是一定范围以外的)他人所知悉的私密信息。例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就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个人隐私信息包含的部分具体内容,包括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同理也要分级保护。
商业数据信息和个人信息,如果经过处理使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即去身份化)后,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交换和共享。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就是在能够很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这一前提下,得以迅速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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