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局正式下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 来源:宇辰网 原标题:航空局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新增备案制度
- 2016/7/14 9: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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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局正式下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新《规定》共包含目的、适用范围、法规解释、定义、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修订说明和咨询通告施行九大部分。
一、新的无人机分类
在标题处,新《规定》将原来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更改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在适用范围部分,新《规定》增加了适用无人机分类:
无人机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在定义部分,新规增加了扩展视距运行、空机重量和无人机云系统的定义,同时去掉了原规定中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和大型无人机的定义。
二、7公斤以下备案制度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新《规定》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了分类管理,且增加了管理备案制度,提出Ⅰ、Ⅱ类(即7公斤以下)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新《规定》还对行业协会修改了要求,进一步规定其应该:建立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建立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
此外,新《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第8条“运行要求”的内容。
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同时废止。
三、相关管理历程回顾
2009年6月26日下发的《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
2013年11月18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划分了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和大型无人机,并要求分类管理。
2015年4月,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获得中国民航局授予的无人机驾驶人员资质管理权,管理范围为视距内运行的空机重量大于7公斤以及在隔离空域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据悉,这是中国AOPA第二次获得民航局授权。次批复授权一年时间,第二次批复授权时间是2015年4月30——2018年4月30日(今后每三年审批一次)。
2015年12月29日,民航局发布《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运行规定》),将轻小型无人机细化成七大类,且要求部分无人机接入无人机云和使用电子围栏。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随着无人机应用的增多,为保证这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也加快了制定管理规定的步伐。近几年,我国对无人机及其驾驶员的管理都在逐步细化和规范。无人机行业正在迈向有法可依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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