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两部委关于同意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第二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2016/1/19 8:55:00
- 33926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名单(批)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287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论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12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实施方案(名单见附件),试点期为3年。
二、请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加强对上述园区的工作指导,对园区相关的资金、政策、项目等给予倾斜,积极推动出台扶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组织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大对园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指导园区提出低碳化改造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制造等相关专项或项目库。跟踪试点进展,结合方案组织现场调研,开展评估评价,加强督促检查。总结交流试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反映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请上述园区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核实基础数据,完善指标体系,按照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早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及时实现各项目标任务。要结合园区实际,把低碳园区建设的理念、思路、目标以及相关重大任务措施等纳入当地相关发展战略及规划。认真抓好方案组织实施,突出低碳发展主线,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实施低碳化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持续提高绿色低碳能源使用比率,削减园区化石能源消费量。建立园区低碳发展自评估机制,研究提出反映园区特色的低碳评价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园区产业低碳化、企业低碳化、产品低碳化、基础设施及服务低碳化,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请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及上述园区以提升碳管理能力为核心,以推进低碳发展政策综合集成和制度创新为重点,以可复制、易推广为基本要求,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力争在体制机制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为本地区乃至工业行业低碳转型发展探索有益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切实发挥和示范作用。
五、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请上述园区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上半年和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园区试点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试点期满后将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实施方案论证通过的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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