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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10/8 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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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全区所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县(市、区)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广西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等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广西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26日
 
  广西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4〕667号),经商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区所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县(市、区)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补贴对象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油棉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结合我区实际,新增多功能拖拉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烘干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和果蔬分级机纳入补贴范围。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来源必须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主要部件应齐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应有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底盘等,插秧机应有发动机、分插秧机构、机架、行走装置等,动力喷雾机应有发动机、机架、泵主体等,其他机械应有机架、机具主体等。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自带动力的农机还应提供发动机号。
 
  最低报废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经机主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人员核定后,可申请报废补贴。
 
  申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和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报废农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补贴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一)》(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二)》(附件2)。其中2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按附件1、2的中央报废补贴额累加办理(每台补贴1500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二)》涉及的2024年补贴资金均可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今年中央财政已下达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兑付。对2024年6月17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二)》涉及的报废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五、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应以自治区商务厅公布的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名单见附件3),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拆解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农业机械回收拆解。
 
  未获得自治区商务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和合作社申报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需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在拆解场所应安装监控,实时记录报废农机回收和拆解过程(电脑、照相机、摄像头等),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相关设备记录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产生量、生产时间及处理(流向)等数据,危险废物处理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递交《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申请表》(附件4),设施设备明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职职工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厂房、场地和设备照片(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国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相关标准或要求,并结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组织对辖区申报的回收拆解企业实地核实,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回收拆解企业完整材料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所辖各县(市、区)农机回收拆解企业情况、《回收拆解企业备案汇总表》(附件5)及企业申请材料扫描件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往年已获得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资格、且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和合作社,需重新申报认定。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报废补贴额等相关内容。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拆解企业的确定办法另行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可依托或委托农机维修点、农机合作社或其他企业作为报废农机回收点,开展代收报废农机业务。回收拆解企业应及时将回收点情况报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备案,备案形式由各地自行决定。
 
  六、操作程序
 
  报废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报废旧机。回收拆解企业要一次性告知机主申请报废补贴的条件(来源清楚合法文件、补贴机型、补贴金额、报废最低年限、可报废机具应有部件条件等),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6,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回收拆解企业对拆解或者销毁农机的真实性负责。
 
  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表》,机主身份证复印件。
 
  2.《报废农业机械来源承诺书》(样式见附件7,以下简称《承诺书》),二手农机需提供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3.《报废农业机械销毁记录表》(样式见附件8,以下简称《记录表》)。
 
  4.报废农机信息照片(包括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拆解前机主与报废农机合影照片(拍摄角度为左前方、右后方45°),拆解中照片以及对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后的照片。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承诺书》《记录表》和相关报废销毁图片及证照,到牌证登记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已公告注销的,录入机具报废时间及实施报废机构等信息。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加盖公章。
 
  无牌证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当地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并根据发动机号或机架号核查机具是否在广西注册登记;没有注册登记信息的,在《确认表》签注“无该机具注册登记信息”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记录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9)和身份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还需提供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机主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照程序予以办理,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1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依据材料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每个农民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能超过5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能超过20台。各地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四)同一补贴对象在当年度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可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按照附件1中“中央报废补贴额”加附件2中“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累加中央报废补贴额”办理报废更新补贴,在新购置的同品目机具办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付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操作办法,及时办理报废更新补贴手续,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农机牌证管理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力争每个县(市、区)设有1个及以上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农机回收点)。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调查情况,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将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建立农业机械报废补贴信息档案。在实际需求大于年度报废补贴数量时,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在下一年度优先对本年度申请未获得补贴的办理补贴。
 
  (四)做好总结上报。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研究和落实,制定相关的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自治区农机中心。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每年7月3日和12月3日前市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汇总,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同时附报《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10)和《县(市、区)年度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机具清单》(附件11)。联系人:何铭钦、刘金辛,联系电话:0771—5625094、0771—2182607,电子邮箱:gxnjcfb@163.com。
 
  八、执行时间
 
  农机报废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如有调整或终止,另行通知。同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8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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