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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来源: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4/9/30 9: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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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动能的工业生产系统和新型产业形态。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陆海统筹、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的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导,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先进制造业扩量提质增效,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督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改造提升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新能源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氢能、生物制造、生命科学、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进行前瞻研究,并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等进行论证评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型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优质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骨干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建立完善产业链链长制,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协作,协调解决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一体推进建链、补链、延链、强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面向先进制造业基础性、前沿性领域,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重大技术装备等,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应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高端化工、汽车、智能家电、工业母机、轨道交通、海工装备、农机装备、高端铝材、现代食品等优势产业,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区域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资源要素集聚、特色错位发展的集群发展格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制造业集约集聚发展,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各具优势的特色产业,培育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产业集群规划布局,推动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引导产业集群依托龙头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机制,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其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保护和运用,加快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效和产业化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建立健全人才政策体系,加大先进制造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统筹推进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育人才引领型企业。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结合先进制造业人才需求,加强新工科建设,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和教学培训内容,强化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鼓励校企深度合作,推动建设先进制造业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多渠道培养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与先进制造业相关的协同创新、管理咨询、产业分析、产权保护和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健全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先进制造业领域,推动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完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和管理创新。
 
  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能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对外区域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打造重大国际交流合作高能级平台,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领域,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本省设立综合研发机构;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动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推动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向研发设计、品牌培育等延伸,提升制造业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投资环境,精选招商领域,健全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机制,统筹政策制定、项目招引、产业培育和服务保障,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制造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发展机制,引导制造业企业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设计和运营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端品牌。
 
  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制造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集成,全面释放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高水平智能制造装备生产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鼓励企业实施关键工序自动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供应链管理智能化等改造升级,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以绿色低碳转型为目标,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支持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培育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强水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现代金融、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开展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合理高效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优化能源供给和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制造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使用存量,合理安排增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制造业企业供应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污染物排放指标配置等问题,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方式,采取财政奖补、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财金联动等措施,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产业投资基金、证券、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先进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鼓励其依托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制造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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