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推动格尔木火电项目获得核准支撑风光电外送基地发展
- 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8/27 1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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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规划建设格尔木火电基地 支撑风光电外送基地发展的提案——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24395号提案答复的函
赵伟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规划建设格尔木火电基地 支撑风光电外送基地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高质量推进格尔木火电基地建设专班
格尔木火电基地是国家“十四五”纳规的青海海西柴达木沙漠基地送电广西工程的配套电源。为加快推动格尔木火电基地建设,保障青海海西柴达木沙漠基地送电广西工程顺利实施,我局已成立了“青海送电广西工作专班”和“格尔木煤电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专班”,建立了由省能源局牵头,涉及格尔木火电基地建设的各要素保障部门、海西州、格尔木市、建设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格尔木火电基地建设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推动格尔木火电项目获得核准。
二、关于建立格尔木火电基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为加快推动格尔木火电基地项目建设,我局不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信息共享、任务分解,实行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流程优化、重点问题限时办结等措施,加快格尔木火电项目土地、环评、取水、接入等手续办理,并印发《关于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兆瓦煤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核准了格尔木火电项目。同时,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上报了《关于柴达木沙漠基地(格尔木东)实施方案的请示》,请求国家批复同意格尔木火电基地实施方案,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暂未批复,待国家批复格尔木火电基地实施方案后我们将尽快批复相关项目。
三、关于实行关键要素指标的省级层面统筹
依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格尔木火电(132万千瓦)年需排放氮氧化物815.2吨,需完成氮氧化物区域等量削减。为此,我局会同华电集团青海公司前往省生态环境厅、海西州政府沟通协调解决格尔木火电氮氧化物区域等量削减问题,经多次沟通衔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兆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生环审〔2024〕39号),同意《关于落实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兆瓦煤电项目大气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解决格尔木火电氮氧化物区域削减问题,目前项目已取得所有开工前置条件,即将全面开工建设。
四、关于积极推动疆煤入青保障基地燃煤供应
为积极推动疆煤入青保障格尔木火电基地燃煤供应,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与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形成了《能源战略合作机制工作方案》,合力加大“疆煤入青”工作力度,组织有关企业与新疆煤炭企业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2023、2024年分别签订合同320万吨、330万吨,2023年新疆电煤入青量392万吨,同比增长72%,稳定了疆煤入青预期。同时,按照国家统筹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煤炭储备基地项目专题会议,赴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已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请求在格尔木规划布局国家煤炭储备基地,保障格尔木基地燃煤供应。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以及对我省能源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省能源工作,此复。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18897051199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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