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 2024/7/4 10:55:27
- 22906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工作有更全面地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区自然资源、海洋部门针对退化、受损的生态系统积极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取得良好的成效。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还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等问题。2023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对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为落实好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4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并先后两次征求了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意见。2024年4月9日至20日,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到83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69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6条。
三、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推动形成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良好局面。
四、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项目管理总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海洋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即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地复垦项目、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均应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参照《管理办法》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纳入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范围;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组织协调。
(二)规范了项目储备库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其中申报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各类项目申报有具体要求的,还应符合其规定,即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申报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0号)要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申报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305号)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367号)要求。同时,对项目入库材料和项目出库进行了规定。
(三)明确了项目确立和工程设计管理要求。
明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核准,项目经核准即确立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程序申报审查,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自治区审查同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即确立项目。关于跨行政区域项目确立,目前我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均已规定跨市域项目按同一项目名称由各市根据本辖区内实施范围情况分别立项。同时,《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应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开展工程设计。
(四)规范了项目实施管理。
明确要求涉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应在自治区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开工条件;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开工建设。同时,对项目设计变更有关要求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的,应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按程序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对项目进行变更。其中,经审查纳入自治区储备库的项目涉及实施范围变化、实施期限延长等重大调整的,应修编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新进行入库审查;涉及项目实施内容、子项目安排等调整,或项目绩效目标增加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子项目工程设计调整的,由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的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子项目现场施工签证的,由子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论证后予以同意签证,并报工程设计审查部门备案。
(五)明确了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项目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分级分类进行验收,对于设置子项目的,应在子项目完成验收基础上开展整体验收,并规定了验收的主体和程序,项目初验一般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项目整体验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项目初验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整体验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项目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组织验收的,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申请自治区级验收。
(六)提出了监督检查要求。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公示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在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用海用岛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不得“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不得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同时,对项目参建单位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海洋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六、执行标准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30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广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5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87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及申报2021年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329号)。
七、注意事项
(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有序进行,严禁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
(二)项目实施要坚持先规划、后实施,要规范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审批手续,确保预算一经下达,即能实际执行,形成实物工作量。
八、关键词解释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应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受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过程和活动。
(二)矿山生态修复。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以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整治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一个乡镇,也可以是主体功能定位相同且相邻连片的两个乡镇),针对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综合性问题,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优布局,土地综合整治抓落实”的思路,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多措并举,整体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等整治内容,推动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化,促进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整治盘活存量资源腾挪建设空间,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助力和美乡村建设的国土综合整治活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简称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但对于不以用地布局调整为目标、整治类型单一的项目,不宜称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该类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四)子项目。指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内,为实现特定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依据相关生态保护修复标准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可独立开展工程设计,并可独立进行预算管理和经济核算。
(五)确立项目。指具有审查权限的单位审查同意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同意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即视为确立项目。
(六)管理责任单位。指组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申报的牵头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责任单位。
(七)组织实施单位。指各子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子项目组织建设部门。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管理办法》明确鼓励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社会投资主体作为生态修复项目业主,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应当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公示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按规定公开生态修复项目基本信息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修复提供了有利途径。
十、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一、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有助于做好行业全过程监管和指导。《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项目能够有序实施。
(二)建立“建管分离”机制,有助于保证监管力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管理办法》明确要项目管理要建立“建管分离”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申报的牵头单位,要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具体实施。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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