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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国家生态环境

来源:仪表网
2024/5/10 9: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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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标准规定了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则、规范性技术要求及其格式与内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进行近地表处置方面的研究。我国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设计主要参照法国奥布处置场。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西北、北龙、飞凤山、龙和 4 座处置场。
 
  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处置设施运行及关闭后造成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论证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的实施能否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该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评价。
 
  目前,《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2-1993)中规定的处置设施各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深度、编写的具体要求,与《放射性废物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等当前监管体系相关要求明显脱节,也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当前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需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则、规范性技术要求及其格式与内容。
 
  《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2-93)首次发布于 1993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按照最新标准、导则和其他最新技术成果,根据我国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的经验总结,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评价标准、评价范围、环境质量调查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相关内容;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调整至附录 A。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2-93)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则、规范性技术要求及其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新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类型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如岩洞型处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考执行,极低放固体废物填埋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需要对各阶段相应内容进行合并和简化后参考执行。
 
  更多详情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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