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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EOD项目看过来,这些新规范请查收

来源:河南环境
2024/4/14 10: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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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河南省《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规范实施的通知》,要求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市场主体,其中“不得含有政府资金投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024年初,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规范实施的通知》(豫环办〔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谋划实施EOD项目进行了规范。
 
  EOD项目应当如何申报,如何推进,请看这里↓↓↓
 
  ✔ 什么是EOD,为什么要实施EOD项目?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co-environment Oriented Development, 简称EOD)模式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产业链延伸、组合开发、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一体化实施、可持续运营,以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关联产业经营收益,以产业增值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的创新性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项目实践,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
 
  生态环境治理属于公益性事业,投入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长期以来,面临着总体投入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自我造血功能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探索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部推了“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EOD模式。
 
  EOD模式
 
  EOD模式是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通过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发展品质,为产业开发带来增量收益,并依靠产业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有效缓解政府投入压力,较好破解生态环境治理融资难的瓶颈,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
 
  ✔ 河南省推进EOD项目的现状如何?
 
  积极申报国家试点
 
  2020年和2021年,生态环境部分两批征集EOD试点项目,我省先后有5个项目纳入国家试点。
 
  积极申请入库
 
  2022年,生态环境部上线了国家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系统,将各地符合条件的EOD项目纳入推送库,推送至金融机构。截至2024年一季度,除5个试点项目外,我省共纳入推送库8个。
 
  目前,我省EOD项目已累计获得银行授信18.4亿元,发放贷款9.5亿元,较好地弥补了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 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导则》),提出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创新。自此,EOD项目的谋划、设计、实施、评估、监督等,有了依据和标准。
 
  EOD模式推出以来,我省各地高度关注,谋划实施需求持续增加,但是,各地对EOD模式理解有偏差,存在政策把握不精准、方案编制质量不高、内容和投资盲目扩大、项目落地难等问题。
 
  为了规范我省EOD项目实施,在《实施导则》的基础上,我省将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延伸,印发该《通知》,更好地帮助地方提升项目谋划能力和实施可行性,引导各地守正创新,推进EOD模式行稳致远。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已入库项目要规范实施
 
  国家《实施导则》对EOD项目进行了规范,与申报两批试点的要求相比,部分要点有了明显变化。
 
  如关于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试点时,要求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实施导则》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是项目组织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市场主体。
 
  再如政府资金,从首批试点的“探索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投融资模式”,到如今的“不得含有政府资金投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导则》印发后,前期的各个项目需按《实施导则》进行规范,本《通知》专门进行了明确。
 
  新谋划项目要提升质量
 
  生态环境部组织申报EOD项目试点以来,EOD模式一直具有明确的特征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生态为基,必须有急需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项目实施后生态环境质量必须明显改善;深度融合,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之间须密切关联;增值反哺,生态环境改善能够有效提升关联产业开发品质和价值,产业发展增值要反哺生态环境治理,通过关联产业增值收益平衡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市场运作,同一个市场主体负责整个EOD项目的落地实施、运维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但是,从各地项目谋划和实施看,各地存在明显短板,项目质量参差不齐,要素保障不全导致无法落地的项目时有发生,将无关联项目捆绑、求大求全现象突出,以实施EOD项目之名行融资之实、以生态环境治理之名行产业开发之实的目的性较为明显。
 
  本《通知》明确,谋划EOD项目要重质量,不要求数量
 
  严控项目数量
 
  EOD模式并非成熟的项目组织模式,目前尚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国家要求每省每年提交不超过5个项目
 
  为了提高项目的可落地性,我们将每年全省的5个名额细化为:以省辖市为单元,全区域内每年提交不超过1个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区域内谋划、实施的项目不超过1个。对于实施效果好、示范性强、已取得成功经验并打造形成典型案例的地区,我们将适当放宽名额限制。
 
  为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生态环境领域,我省拟计划建立省级项目库,省级库建成后,将出台相应入库指南,对数量的限制将随之调整。
 
  未入库项目算不算EOD模式
 
  受项目申报个数、项目体量限制,各地谋划的EOD项目,无法保证都能入库。但在EOD项目实践中,关于未入库项目是不是EOD模式,项目实施方和金融机构意见不一致。为了打破未入库项目的融资壁垒,本《通知》专门强调,只要坚持EOD核心要义,不管入不入库,都可以采用EOD模式实施项目。未入库的项目,以备案的形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根据省厅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也属于EOD项目范畴,但备案只是认定为EOD模式的依据,不作为项目融资依据。金融机构是否给予融资,仍要按照《实施导则》第十六条,遵循独立审贷(或审批)、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得以备案为名放松审查审批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开展EOD模式探索。一是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各地对EOD模式的正确理解和理性认识,增强谋划和实施能力。二是建立省级项目库,对接地方金融机构,拓宽EOD项目融资渠道。三是认真审核各地上报的项目,从严把控,提升项目质量,稳妥推进EOD项目入库和实施。四是开展项目跟踪评估,对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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