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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两项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仪表网
2024/4/8 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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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行业企业的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行业企业的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如果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存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或其他产品生产设施,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适用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与报告。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可参照本文件。
 
  工作程序和内容: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与实施、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数据质量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a)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确定企业核算边界,识别纳入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排放报告应包括核算边界所包含的工序、所对应的地理边界、组织单元和生产过程。
 
  b)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与实施。按照各类数据测量和获取要求编制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温室气体的测量活动。
 
  c)熟料生产排放核算。收集熟料生产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及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所对应的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各类排放源排放量。
 
  d)企业层级排放核算。收集企业层级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电力和净购入使用热力产生的排放所对应的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各类排放源排放量。
 
  e)生产数据信息获取。获取熟料产量和企业层级产品产量等生产信息和数据。
 
  f)数据质量管理。明确实施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
 
  g)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相关生产信息,存证必要的支撑材料。
 
  h)信息公开。定期公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更多详情内容请见附件。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水泥熟料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文件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水泥行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熟料生产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核查内容和要点:
 
  核查组应按本指南3.1~3.7章节的相关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开展核查。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在具体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可结合自身经验,并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核查组应现场查阅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证据的原件,对证据载明信息以及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从而对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核查组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与核算指南或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不符合的情形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补正。
 
  更多详情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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