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10月1日起实施
- 来源:仪表网
- 2024/3/25 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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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促进陶瓷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四川省组织制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近十几年来,我国陶瓷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凭借内外部的发展优势与机遇,已成为世界陶瓷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其中全球过半的陶瓷产自我国。陶瓷工业是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干燥、烧成、烤花等工序释放出来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是我国重点控制的主要大气污染物。随着陶瓷产能提高,区域发展结构不平衡,大气环境质量受到了严重威胁。
四川陶瓷产业主要分布在乐山、眉山、成都、内江等市,近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现已形成以夹江为中心、扩展至丹棱、洪雅等地区的产业新格局,是我国第四大陶瓷产区。2020 年全省陶瓷企业共排放 1.38 万吨 SO2、5.75 万吨 NOx、0.43 万吨 PM10、0.16 万吨 PM2.5、0.25 万吨 VOCs,分别占全省排放量的 6.1%、9.9%、0.6%、0.4%、0.5%,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控制任重道远。目前,四川省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单(2014 年第 38号)。随着全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美丽四川工作的推进,全省陶瓷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技术有了较大提升,现行国家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四川省对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排放管控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陶瓷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立项,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制了四川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1.废气收集系统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装置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停止运行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装置应停止运行;生产工艺装置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陶瓷烧成系统应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2.除移动式除尘设施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企业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大气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848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
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监测采样与测定方法: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用 GB/T 16157、HJ/T 397、HJ 75 的规定执行,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意连续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意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2.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3.厂区内颗粒物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1263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4.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3.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本文件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文件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7.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四川省陶瓷工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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