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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3 15: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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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头雁”效应,在近年来全市和临港新片区推行环评改革政策基础上,试点探索更大力度环评制度改革措施,制定本意见。
  近日,上海印发《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在近年来上海市和临港新片区推行环评改革政策基础上,试点探索更大力度环评制度改革措施,提出5方面11项支持政策。
 
  实施范围: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不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岛屿部分)。具体四至边界为北至大治河-G1503高速公路-S2沪芦高速-南芦公路-东大公路,西至北宋8组1号河-汇庙港-秦树学校河-洪东柴场界河-如意港-洪东路-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
 
  在专项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设立重点产业配套措施,支持重点行业配套化工项目准入。
 
  根据《若干意见》,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临港新片区“6+2”重点产业配套的化工项目,若不涉及化学反应或仅涉及微量化学反应,可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会商,认定参照非化工项目管理后,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
 
  一、石化、医药、化纤行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研发中试;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医药制造业(仅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
 
  二、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除外);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除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外)。
 
  三、环境基础设施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仅指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船加工处理);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生物质能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煤气生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仅指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填埋、焚烧方式处置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仅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粪便处置工程)。
 
  四、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
 
  新建铁路枢纽;新建、迁建机场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原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除外);危险品仓储(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除外)。
 
  五、海洋工程
 
  围填海及海上堤坝等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六、核与辐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退役;使用I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退役;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新建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七、其他
 
  (一)涉及以下工艺的项目
 
  1.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2. 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3. 电子化工材料制造(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
 
  4.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溶剂型胶粘剂或溶剂油墨总计20吨①及以上的项目;
 
  5. 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6. 发酵类②或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含研发中试);
 
  7.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8.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9. 轮胎制造以及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10.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业;
 
  11. 有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制造;
 
  12. 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纺织业;
 
  13. 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和洗水工艺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有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有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
 
  14. 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15. 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16. 铅蓄电池制造;
 
  17.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18. 造船、拆船、修船厂;
 
  (二)达到以下生产规模的项目
 
  19.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造板制造。
 
  八、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九、列入国家及本市高能耗、高排放清单的建设项目
 
  备注:
 
  ①对使用量的界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②发酵类的定义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有关规定执行。
 
  原标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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