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投资若干政策(试行)
- 来源: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3/11/11 17:12:46
- 31784
日前,昆明高新区下发《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投资若干政策(试行)》(简称《若干政策》),紧扣“全面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创新型特色园区”目标定位,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推进产业聚集,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该政策从即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3年。
《若干政策》从实缴注册资本奖励、产业发展扶持、招商中介扶持、培育园区新型消费业态、产业协作奖励、股权投资及融资鼓励、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等方面明确了奖励金额。其中,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最高可达2500万元。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投资若干政策(试行)
各部、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马金铺街道:
现将《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投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投资若干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6号),紧扣“全面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创新型特色园区”目标定位,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推进产业聚集,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引进和培育园区主导产业为导向,扩大增量和培育存量相结合、产业发展和生产要素保障相结合,高质量推进招商引资,为全面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创新型特色园区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主要适用于在昆明高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具体政策
(一)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内资企业
(1)新注册内资落户奖励:注册当年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市年度招商考核认定,按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1%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2)存续内资企业增资扩股奖励:因股东增资扩股并纳入市年度招商考核认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3‰的奖励;实缴到位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4‰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因股份发行募集资金在亿元以上,所募集资金纳入市年度招商考核认定,认定资金按1‰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4)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民营100强,并经市年度招商考核认定,在内资实缴到位资金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5%的奖励幅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500万元。
2.外资企业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当年实缴到位资金100—500万美元(不含其他股东贷款)以内的,按实缴到位资金的2%予以奖励(人民币);当年实缴到位资金达500万美元(不含其他股东贷款)及以上,按实缴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外资为世界500强,并经市年度招商考核认定,在外资实缴到位资金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5%的奖励幅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二)产业发展扶持
3.用地类项目
(1)当年新引进用地类产业项目,用地政策以具体项目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确定的内容为准。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引进用地项目,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税收等要求的,前三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100%、90%、80%给予奖励。后三年以前三年地方经济贡献最高的年度为计算依据,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
(3)以上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的为准)一级、二级以上总部,分别再给予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与实缴注册资本金奖励可叠加享受。
4.非用地类项目
(1)新进区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首次引进非用地类的企业,年度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1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当年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此条政策与厂房及写字楼政策任享其一。
(2)厂房及写字楼政策
①房租补贴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租用高新区东区直属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48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减半补贴”政策;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全额补贴”政策,具体按“先收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
②装修期免租金政策
对租用高新区东区直属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承租人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享有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③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租用高新区东区直属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高于5000元/平方米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超出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④写字楼租金补贴
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或平台、中心),租赁高新区西区或东区国有楼宇、回租楼宇、总部楼宇或厂房自用并实际办公经营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东区写字楼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标准厂房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西区办公楼宇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⑤对符合昆明高新区主导产业,购买区属国有办公楼宇和标准厂房,并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购买东区或西区5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楼宇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300元的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购买东区或西区1000平方米及以上标准厂房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200元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招商中介扶持
对经管委会选聘并签订招商代理委托协议的招商中介(包括企业与自然人)给予奖励。
5.引入内资
(1)注册资本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省外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用地及厂房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省外固定资产投资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3‰标准给予奖励;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4‰标准给予奖励;5亿元及以上的按5‰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引入外资
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2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4‰标准给予奖励。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6‰标准给予奖励(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招商平台
(1)高新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总部楼宇或产业园,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招商平台考核当年引入单一主体实缴省外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累计达到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项目奖励条款不叠加享受,且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培育园区新型消费业态
8.对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2-5亿元(含2亿元、不含5亿元),且较上年度同比增长5%、10%、20%、30%的限上社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同比增长3%、8%、15%、20%的限上社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年度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达到5-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且较上年度同比增长5%、10%、20%、30%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同比增长3%、8%、15%、20%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产业协作奖励
10.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11.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技术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股权投资及融资鼓励
12.支持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落地。对在高新区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13.鼓励股权投资。对在本区新设立或从昆明市外新迁入的亿元以上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并投资高新区企业,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投资奖励:每投资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股权分红(转让)奖励。对企业因股东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分红部分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按50%给予奖励。
15.融资支持。对新引进亿元以上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企业),并且融资用于高新区项目,可为企业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费。
(七)技术成果转化支持
16.对两院院士、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创新成果到高新区进行产业化并新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对两院院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开办补助。
(八)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17.项目专班服务
对认定为昆明高新区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的用地企业,由昆明高新区成立项目服务专班,安排专人协助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投产。
18.子女教育保障
入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人才在子女入托或就学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由高新区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19.生产要素保障
(1)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用地企业,高新区免费提供地形图。
(2)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项目在取得项目用地半年内实际开工,并在协议约定期内竣工的企业,给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初装费50%的补贴。
20.政策兑现服务。对申报奖励的企业,承诺提供资料最少,申报环节最简,专班服务保障,条件成熟即兑现。
三、其他
(一)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高新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高新区本级可用财力。企业落户注册资本金奖、招商中介奖、技术成果转化支持不对标地方经济贡献。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被严重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政策。
(四)对于非用地类项目奖励,已享受楼宇版政策的,不可与此政策中的非用地类项目政策叠加享受。已签订用地项目合作协议或“一事一议”项目及关联公司按约定执行。
(五)本政策如与国家、云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政策申报为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高新区内其他政策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高新区同类政策。本政策由昆明高新区管委会(部门)负责解释。《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昆高开委发〔2020〕5号)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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