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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6 11:45:49
28825
导读:《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编制形成《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
 
  联系人:屠 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5639
 
  邮箱:TOTAL2004@163.com
 
  附件:1.《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 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名录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管理。
 
  第三条(实施指标) 国家和本市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氮氧 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化学需氧量、氨氮仅在向环境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的排污 单位范围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四条(定义)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 放要求的前提下,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新增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有偿取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形成的排污权。
 
  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各类工程减排、结构 减排等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形成的排污权。
 
  储备排污权是指各级政府采用预留、收回等方式储备 的,用于激活市场或保障有利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 链现代化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排污权。
 
  第五条(交易范围) 初始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等 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国资、地 方金融、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 用和交易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储备等 管理制度,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制 定和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等的征收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排污权交易 平台建设。
 
  市地方金融、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排污权抵质押等 绿色金融管理。
 
  第七条(分级管理) 本市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原则上按照固定污染源 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
 
  本市排污权储备实施市、区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按职责 分工建立排污权储备库,组织开展排污权收储和出让工作。
 
  第二章 排污权确权 第八条(核定方法)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上海市排污权核定技术指南(以下简 称技术指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核定部门)按管理权 限依照技术指南核定初始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 和储备排污权。
 
  第九条(初始排污权确权)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定部门统一开展现有排污单位初 始排污权的确权。
 
  第十条(新增排污权确权) 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存在通过排污 权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报批时同步提交新增排污权确权申请,根据环评拟 批复阶段的总量指标进行排污权确权和交易,在获取环评批 复前完成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 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且涉及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 位应在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或变更时同步提交增补确权申 请,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增补排污权,在获得排 污许可证前完成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富余排污权确权) 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工程后三个月内向具有管理权限 的核定部门提交富余排污权确权申请,对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中无偿取得部分进行核销并纳入政府储备,对有偿取得部分 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储备排污权确权)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上海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办法》, 核定部门按管理权限实施储备排污权的确权。
 
  第十三条(确权申请材料) 新增排污权确权应提交(一)、(二)、(三)、(七)款材料, 富余排污权确权应提交(一)~(七)款材料。
 
  (一)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项目环评报批编号、申请的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排污权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方法、 过程和结果等;
 
  (三)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且涉及新增排污权的, 需提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和核定部门 的评估结论;
 
  (四)相关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五)涉及产业结构升级或产能调整的,应提交产品产 量信息汇总表、淘汰关停证明材料,其中,淘汰关停证明材 料原则上应使用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文件或验 收意见;
 
  (六)涉及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的,应提 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材料,涉及挥发性有机 物源头替代的,还应提供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其他内容详见下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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