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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协会组织《快递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自律公约》签约发布

来源:中国快递协会绿色环保专业委员会
2023/10/26 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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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共同推进快递包装绿色治理,中国快递协会组织公约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并遵守《快递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自律公约》。
  在第14个“双11”到来之际,2023年10月25日,中国快递协会牵头制定的《快递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自律公约》在“2023年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协调动员会”上得到热烈响应,共有来自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包装企业的23家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公约成员单位。会上进行了集体签约仪式,全体公约成员单位授权中国快递协会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快递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自律公约》制定和签约,是中国快递协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的通知、《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和《中国快递协会章程》等要求,积极履行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职责,协调组织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包装企业等上下游合作伙伴,共同推进快递包装全链条治理的重要举措。主要内容包括: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快递包装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采购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通过规范作业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优先使用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免胶纸箱及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推广使用绿色快递包装。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互相学习和支持配合,共同拒绝快递过度包装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及客户的资源节约、绿色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快递包装信息公开机制,积极向社会公布快递包装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四不两直”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监督等。中国快递协会负责对外发布及组织实施本公约,协调指导公约成员单位履约,监督检查公约成员单位实施成果。
 
  参加签约的23家单位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淘天有限公司、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德州春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高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永康市知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快递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自律公约
 
  快递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共同推进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的通知、《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和《中国快递协会章程》等规定,中国快递协会组织公约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公约的中国快递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快递包装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采购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通过规范作业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优先使用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免胶纸箱及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推广使用绿色快递包装。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互相学习和支持配合,共同拒绝快递过度包装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及客户的资源节约、绿色环保意识。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快递包装信息公开机制,积极向社会公布快递包装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四不两直”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快递协会负责对外发布及组织实施本公约,协调指导公约成员单位履约,监督检查公约成员单位实施成果。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约成员单位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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