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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10/21 10:50:32
26007
导读: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草拟了《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拓展涉粮案件线索来源,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持续强化群众监督作用,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细则》提到,举报人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1500元奖励;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奖励;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奖励;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奖励;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奖励。
 
  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草拟了《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并说明反馈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联系电话:0871—63612727(传真)
 
  电子邮箱:ynlsjdjc@163.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76号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支持!
 
  附件:1.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5日
 
  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途径,相关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按国家有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适当奖励,举报人自愿领取。
 
  第三条 举报人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相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直至举报至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举报人在反映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时,需注明或留下由本人实名注册并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便办理奖励事项。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开展核查,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七)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给予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一个举报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州(市)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部门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
 
  (四)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
 
  (五)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奖励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奖励;
 
  (三)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奖励;
 
  (四)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奖励;
 
  (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00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具体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执行办理。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兑付奖励资金,并接受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举报人有关奖励决定,并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或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要作出书面申明。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收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时,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情况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依职责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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