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 来源:仪表网
- 2023/10/12 9: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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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技引领”工程,促进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起草了《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kjjkjptglk@jiangmen.gov.cn,截止时间10月20日前。
为促进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或市级国有资本投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的,且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
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
除特殊规定外,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在仪器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
等基本信息和共享使用办法、机时分配方案、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必要信息(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在市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共享服务。
在不涉密条件下,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江门海关同意后,可纳入共享平台进行共享服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统筹予以支持。
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时采取限制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措施。
已参加科技部、财政部或者省科技厅组织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考评结果可直接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不需参与江门市评价考核。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科技设施、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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