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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

来源: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3/9/6 18: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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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方面,到2023年底,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和港口企业实现岸电常态化使用。码头岸电用电量方面,到2025年,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泊岸电用电量较2022年大幅上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抓好《行动方案》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港口,推进绿色、低碳航运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和我部《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关于率先推进重点航线船舶岸电建设使用任务的务实举措。
 
  国际上今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2023年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强力推进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据测算,一艘国际集装箱船舶停靠一次港口的用电量约为1.8万度,一艘邮轮停靠一次港口的用电量约为7.5万度,分别是内河船舶停靠一次平均用电量(200度)的90倍和375倍。集装箱船停靠一次替代燃油4.2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3.4吨,邮轮停靠一次替代燃油17.6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5.7吨,碳减排效果明显。为减少国际航行船舶靠港期间温室气体的排放,欧盟出台的《欧盟海运燃料条例》规定,自2030年起,停靠欧盟港口的集装箱船和客船须全部使用岸电。中美两国在绿色航运走廊建设方面,聚焦提高上海港-洛杉矶港航线船舶岸电受电设施配置率和靠港使用岸电率、清洁能源使用。中德内河航运合作领域也明确要共同推进上海-汉堡航线国际航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我国采取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是落实我国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大国责任的举措。
 
  二、关于参与示范行动的企业范围
 
  经广泛征求意见,10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7家国际邮轮公司、14家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9家邮轮港口企业自愿参与示范行动。其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国际邮轮公司、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邮轮港口企业鼓励参与示范推进。
 
  三、工作目标
 
  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方面,到2024年底,国际邮轮公司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邮轮港口靠泊的邮轮具备受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挂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含自有及租赁船舶)的40%具备受电设施。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安装覆盖率方面,力争到2024年底,邮轮港口企业停靠邮轮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100%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际枢纽海港相关集装箱港口企业停靠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90%覆盖。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方面,到2023年底,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和港口企业实现岸电常态化使用。码头岸电用电量方面,到2025年,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泊岸电用电量较2022年大幅上升。
 
  四、主要任务
 
  《行动方案》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行动方案》提出,航运企业要按照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目标,积极推进现有不具备受电设施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改造,加强与靠泊码头的技术衔接,与相关港口等岸电供电企业做好船岸岸电设施联调,确保船舶在靠泊码头均可正常使用岸电。二是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行动方案》提出,港口企业等相关岸电供电企业按照码头岸电设施覆盖率目标,加快现有未建岸电设施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以及已建但不符合供电要求的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制定新建与改造计划,及时完成检测、与相关航运企业做好船岸联合调试工作,并加强对改造码头岸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岸电供应质量。三是现有具备条件的船港岸电要常态化使用。《行动方案》提出,港口企业等岸电供电企业和航运企业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与培训,建立健全岸电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岸电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船港双方加强对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2023年12月底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国际邮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复航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明确岸电使用价格,鼓励引入保险机制,划清各方安全责任;逐船逐泊位落实岸电容量、接插件和位置匹配情况,通过优化航线、调整靠泊泊位等方式,尽快实现现有具备岸(受)电设施的码头和船舶常态化使用,尽早发挥岸电减排效应。四是加强船岸设施匹配。《行动方案》提出,国际集装箱、邮轮码头以及船舶的岸(受)电设施建设改造执行国际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均建设高压岸(受)电设施,并确保船岸设施的容量、电压、频率,以及接插件的规格、数量相互匹配。码头高压岸电设施建成后首次实船使用岸电前,或者停用3个月后再次使用前应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船舶和码头首次使用岸电时应加强沟通配合,开展船岸联调,确保设施安全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工作专班。建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共同牵头,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以及有关港航企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专班。
 
  二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企业按照本方案部署,制定三年实施方案,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细化实化激励措施。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政策,完善岸电服务费价格政策,督促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优先引航、安排靠离泊服务,减免岸电服务费,鼓励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给予靠泊费优惠。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四是发挥协会作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引导引航机构落实优先引航措施,督促示范港口企业及时完成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引导港口企业给予使用岸电船舶靠泊费优惠等措施。中国船东协会积极协调指导示范航运企业,按照本行动方案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工作。
 
  五是加强工作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港口企业建立任务清单,逐泊位抓好落实;各省电力公司加强对相关码头增容、设施建设的支持。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会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港口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指导,并通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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