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3/8/8 10:43:05
- 21003
三府规〔202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6月29日八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休闲渔船的管理,保障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推动本市休闲渔船高质量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经营单位,休闲渔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作业场所内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
第四条 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海警、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体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休闲渔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禁止“三无”船舶从事休闲渔业。
第六条 休闲渔船的船型设计应当满足安全性、舒适性、功能性等要求。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可以选定本市休闲渔船船型,经专家评审后分批次确定、公布并更新,鼓励选择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船型设计和制造休闲渔船。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七条 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计入当地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市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八条 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休闲渔船指标优先给予减船渔民、失船渔民。
第九条 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规定(试行)》关于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重新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 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第三章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照渔船或中国船级社(CCS)相关标准进行审图、船检、制造监理。
第十二条 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统一为“琼三亚渔休”。休闲渔船应当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
第十三条 休闲渔船应当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内作业。
(一)休闲渔船承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休闲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休闲渔船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其中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船不得超过2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
(三)休闲渔船经营服务海域为适航里程内划定的钓场、休闲海洋牧场与海上休闲综合平台(含半潜与浮动平台)、休闲渔船码头与锚泊区,以及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划定用于开展休闲渔业经营与服务的水域。
第十四条 休闲渔船不得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为钓具,作业方式为垂钓,不得使用其他作业类型和方式进行作业。
休渔期内,休闲渔船可以在指定区域从事休闲垂钓、渔事体验等经营活动,但不得携带渔网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当符合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15千克。若在休闲网箱进行垂钓,所钓渔获为人工养殖的,可不予以限制。
第四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休闲渔船应当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配备船长、船员,按需配备安全员和导钓员。安全员、导钓员可由职务船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兼任。支持优先聘请当地渔民就业,经相关转产职业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
休闲渔船船员、安全员、导钓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基本信息应当向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休闲渔船仅限于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作业。
第十八条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由驻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出港前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原则上不得跨市进行休闲渔业活动,需跨区域(本省沿海市县)进行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定点渔港应当具备供休闲渔船经营、停泊、上下乘客的专用码头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驻港监管等条件。试点期间本市休闲渔船定点港口为天涯海角海上巴士码头、鹿回头游船码头、崖州中心渔港码头、蜈支洲岛码头等。
第十九条 休闲渔船应当在固定的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驻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休闲渔船进出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休闲渔船出海作业应当实行跟帮制度,一般由2艘或者2艘以上渔船跟帮。
(二)休闲渔船进出港应当将出海的行程时间、事由、作业区域、随船人员数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公安、海警、渔政等部门统一提供,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协助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休闲渔船工作人员及乘载人员出航时应当接受查验,形成查验记录。
(四)休闲渔船返港后应当提交由船长签名的休闲渔船活动日志,记录每航次海钓场位置、渔获种类及数量等,并按照出航时乘载人员名单接受查验和渔获检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船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持续监控、积累经验的原则,遵守休闲渔业、公安、交通运输、旅游文化体育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休闲渔船应当遵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和救援电话,并在驾驶座上方及船舶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休闲渔船安全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联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及海上休闲渔业平台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提供。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按规定接受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通导、定位、救生、测深仪、雷达、避碰系统等安全监控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所有乘载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在船期间按规定穿戴救生设备。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休闲渔船经营方式;
(二)超出抗风浪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离港,超出休闲渔业区和本船核准活动区域;
(三)超出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乘载人数,航行途中擅自上下客,在指定的港区外上下客;
(四)从事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轮渡业务,携带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渔具和设备;
(五)将含油污水、垃圾等抛、排入水等损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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