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 2023/8/3 9: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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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矿安综函〔202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作业流程,降低作业风险,防范遏制矿山火灾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请于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jcc4750@sina.com。
联系人及电话:贾宏,010-64464750。
附件: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动火管理,降低作业风险,防范遏制井下和地面火灾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井下、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方式。
第四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第五条矿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调度等单位的中级管理人员深入动火现场核查,辨识安全风险,并填写现场动火作业核查验收表,明确动火作业是否可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依据现场核查验收表中辨识出的风险,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包含:工作任务、作业地点、施工日期和时限、安全规范化的作业流程、防范各项风险的措施等内容。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制,经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安全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由矿主要负责人批准生效。未能出具经现场核查验收合格的,任何人不得审签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动火作业开工许可证,许可证由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主管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开工许可证必须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监护人员、安检负责人等。
第九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申请票一份安全措施一张许可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所有施工、跟班人员现场贯彻学习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及应急措施,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第十二条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第十三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动火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十六条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十不准”:作业地点有可燃物的,不准动火;现场环境及防护设施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不许动火;动火作业地点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未有供水管路、未有专人负责喷水的,不许作业;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有高压容器、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等危险源的,不准动火;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水管不能做到齐全有效的,不准动火;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安全检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不齐全的,不准动火;未严格按规定井下撤人的,不准动火;风险管控措施有任何一项未落实的,不准动火;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的,不准动火;煤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动火。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全程视频监视或录像,并上传至矿调度室,当日值班矿领导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视、监督。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的焊接工、切割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由副总以上矿领导带班。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中级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生产技术、调度、安全管理、通风等部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并由施工负责人现场监督1h以上,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向矿调度汇报,接到矿调度撤离命令后方可离开。每次动火作业后,动火作业的设备、工具、材料须由专人负责及时运送升井。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填写现场安全施工完成验收单,并经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签字确认,与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现场核查验收表、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动火作业开工许可证一起保留存档。
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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