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州市承接纺织服装产业转移促进集群发展若干政策
- 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
- 2023/6/9 18:31:16
- 235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承接纺织服装产业转移 促进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4日
荆州市承接纺织服装产业转移促进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抓好承接沿海纺织服装产业转移,推动全市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发展,结合荆州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新开办租赁标准化厂房入驻的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贴。对年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落户地给予1年的厂房租赁补贴;对年开票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落户地给予3年的厂房租赁补贴。
第二条 土地供应支持。对购地新建厂房的企业,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容积率1.5以上的,从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新建企业由落户地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补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款。
第四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零增地”技改,对市中心城区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受益地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 设备搬迁补贴。对从市外迁来的企业,投产进规后,落户地按照其搬迁设备价值(以发票价为基数,按照10年折旧期限计算实际价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物流补贴支持。对新引进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落户地可给予物流补贴,年补贴不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5‰、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企业进规奖励。对首次进规的纺织服装工业企业,受益地奖励30万元;对首次进限的纺织服装商贸企业,受益地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财力贡献奖励。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和本地企业新上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受益地前3年按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后3年按照50%给予奖励。对上述企业高管人员(单个企业总人数不超过15人),受益地前3年按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后3年按照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稳岗培训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员工培训,落户地对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按上级政策标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认真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鼓励落户地对稳岗工作突出企业给予一定奖补。
第十条 品牌营销奖补。鼓励企业提升质量、打造品牌、开展营销推介。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荆江质量奖的企业,受益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的,按照现行外贸政策,对企业展位费、交通食宿费给予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以上其他类型的奖补资金,市中心城区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企业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金融信贷支持。纺织服装类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落户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2%安排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贷款担保费实行零费率。实行创业贷款担保年度目标管理,对年度目标内新办理的,落户地给予2%的担保费补贴,超过年度目标的部分,落户地给予3%的担保费奖励。将纺织服装产业纳入规模30亿元的长江荆楚母基金扶持范围,采取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设立2亿元的“中小微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过桥资金池”,为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信誉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的短期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支持。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受益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地对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给予利息额50%的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大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培育和支持力度,积极组织申报省级工程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引导研发机构梯次升级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并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益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总部经济奖励。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市外迁入本地或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受益地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纳税之日起连续8个年度,按8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数字平台建设奖励。支持高水平纺织服装工业互联网与数字赋能平台建设,对成功创建省级试点示范标杆平台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试点示范标杆平台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五条 “一对一”帮办服务。成立荆州市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发展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全市资源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发展潜力大、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实行“一对一”帮办服务,在资源配置和要素保障上实行“一企一策”,精准助力企业发展。
市中心城区奖励扶持政策根据现行财政结算体制按比例分担,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扶持政策。同一事项符合上级和本级多项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本政策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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