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意!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2023/6/8 9: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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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推进高端装备再制造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月22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38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6月7日
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2023年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引导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的再制造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对旧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再制造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文教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二)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鼓励企业进入有关工业园区经营。
(三)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应能够出具近三年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三、再制造能力
(一)企业应配备再制造相关的检验检测和生产设备,具备拆解清洗、无损探伤、检测评估、加工集成、性能检验检测等能力。鼓励应用智能化、数字化装备,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开展再制造。
(二)企业应具有开展再制造工艺技术研究的团队,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企业应制定规范、完整的质量检验标准,在旧件入厂、生产过程、产品出厂等各环节关键控制点开展质量检测。
(四)企业每年研发费用应不低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独立或联合建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
(六)企业应具有与再制造相关的技术专利或取得技术专利授权,且三年内未出现过侵权行为。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建立再制造生产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45001)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24001)。
(二)企业应具有合法合规可持续的旧件来源,建立旧件管理制度。鼓励与原型新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化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合作。
(三)企业应建立再制造产品生产管理台账制度,具有完整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四)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标识其产品为再制造产品。
(五)企业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等。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噪声与振动等排放控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二)企业生产的再制造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不得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三)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六、售后服务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应建有完善的再制造产品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并提供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
(二)企业应在产品或随附文件中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向客户或消费者展示包括再制造企业名称(委托加工的需标明受委托企业信息)、地址,以及再制造产品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和执行标准等信息。
(三)企业应结合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特点,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管理、技术、技能、法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
(四)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七、监督管理
(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需编制《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同一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时同时提交,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并按本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具体审核意见(见附件2),将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5.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1.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企业年度报告》,见附件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年度报告审核意见》。将《企业年度报告审核意见》及汇总的本地区《企业年度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3.已公告企业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就企业是否仍符合规范条件提出意见,一并写入《企业年度报告审核意见》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4.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1)不能保持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
(3)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5)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6.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规范条件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3.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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