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无线电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3/1/9 11:50:58
- 27362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无线电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要求,对无线电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无线电台识别码(呼号)审批”事项名称改为“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事项名称改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核准”事项名称改为“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二、将“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事项调整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事项子项。
三、进一步完善申请材料参考模板。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其中包括申请条件(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有管理无线电台(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申请材料(新用变更申请、延续申请、注销申请)等。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申请条件包括余无线电台(站)、星地球站设置审批、其他无线电台(站) 。而申请材料有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即办件)、单频点对讲机设置申请(即办件)、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申请等(详见下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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