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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12/29 11:04:13
30211
导读:为培育市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充分利用市富余氢气资源,加速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和氢能产业发展,现结合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培育市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充分利用市富余氢气资源,加速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和氢能产业发展,现结合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本办法所指加氢站含新建加氢站和改建加氢站。新建加氢站包括新建的纯加氢站、油氢合建站、气氢合建站,改建加氢站包括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改建的加氢站和在原有加油站、加气站基础上改建的油氢合建站、气氢合建站。
 
  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市级补贴: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70Mpa加氢站或者1000kg/d的35Mpa,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为加快加氢站的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涉及到的各类加氢站类别的首座加氢站,在补贴标准基础上追加50%补助。
 
  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福州市相关规划,并经行政审批和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福州市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优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购置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
 
  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给予一次性的推广应用补贴。
 
  申请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应用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中物流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福州市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备福州市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福州市登记上牌;
 
  (三)运行车辆需加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按相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四)享受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承诺车辆在福州市连续运行3年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物流车优先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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