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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29 10:04:03
25144
导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四川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全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大幅提升,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确保试点工作的衔接性和连续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各地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行动方案》《试点方案》等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与《行动方案》主要目标保持一致。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二、严格换证申请许可。各试点单位要参照《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许可证到期延续有关规定,于2023年1月5日之前,将申请许可证延期报告、试点工作总结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我厅,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继续试点资格。我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规定,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对满足条件的试点单位统一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换发证期间,试点单位原则上可按照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规模,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
 
  三、切实提高收集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有效防范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到2025年,实现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70%以上,规范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安全利用处置。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辖区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与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联系人:厅固体处    刘  林  028-80589029
 
  省固管中心  侯尧淳  028-87750831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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