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解读
- 来源:福建工信
- 2022/11/12 11:28:33
- 31506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促进省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制定《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主要有制定依据、资金管理方式、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流程及说明四部分内容。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以下简称“2803号”)有关要求,原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分别印发《关于实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4号)、《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15号),对全省钢铁行业拥有限制类、淘汰类冶炼装备的企业征收高于现行市场交易电价的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说明了省收取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的政策依据,明确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征收对象。
(二)资金管理方式
第三条明确了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以差别电价资金收入为上限,以收定支,建立收支平衡机制,政策调整钢铁差别电价资金暂停征收且资金使用完毕时本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2803号文件要求,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10%用于弥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差别电价增加成本,90%兑现《规定》支持钢铁冶炼企业所需的政策资金。
1.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资金拨付时间及金额
每年拨付支持钢铁冶炼企业所需的政策资金时同步按九分之一比例拨给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收入及财政资金预算。
2.支持钢铁冶炼企业及项目总体条件
(1)支持具备合规产能的钢铁冶炼企业:包括列入2016年省上报国务院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福建省钢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钢铁冶炼企业、2016年以来经省级工信部门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建设的钢铁冶炼企业。
(2)支持2023年1月1日项目起仍在建设或之后新建的合规项目。
(三)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重点突出支持钢铁冶炼企业技改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兼并重组等。
1.钢铁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目的: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流程,促进节能降碳减排,实现技术装备升级,调整产品结构。
条件:项目经省级工信部门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项目的备案、环评、能评等批复手续齐全、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项目已建成投产的提供项目投产前一致性核查报告。
标准:可分阶段按不高于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比例给予产能置换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2.支持钢铁冶炼企业技术创新
目的: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在推动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中的驱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聚焦重点领域技术难题。
条件:入选厅组织申报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标准:每年评定不超过6个钢铁冶炼企业项目,分三档按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
3.支持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1)节能典型示范案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目的: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和固废综合利用。
条件:项目的备案、环评、能评等批复手续齐全、入选厅节能典型示范案例或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并竣工投产。
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应用钢铁行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奖励
目的: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应用列入国家、省级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或装备产品。
条件:应用的钢铁行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在国家或省级工信(或节能)部门发布的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内。
标准:每家钢铁冶炼企业应用国家级目录节能技术或装备产品给予不超过50万元、省级目录节能技术或装备产品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建设废钢回收加工中心奖励
目的:提高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建设区域性、全省性废钢回收加工中心。
条件:由钢铁冶炼企业建设年处理废钢量超过200万吨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废钢回收加工中心;至少向本企业以外的省内三家以上钢铁冶炼企业、供应不少于申请对应分档奖励年处理量废钢量1/3以上的废钢(即申请200万吨奖励对应至少对外供应三家,合计67万吨以上废钢)。
标准:根据废钢年处理量超过200万吨、300万吨、400万吨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短流程电炉炼钢发展
目的:鼓励长流程炼钢转短流程电炉炼钢。
条件: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并退出高炉、转炉等冶炼设备、项目产能置换及备案、环评、能评等批复手续齐全。
标准:享受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政策同时仍可享受炼钢产能等量置换、5%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政策。
5.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奖励
目的: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加快超低排放改造。
条件:按国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开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等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企业完成自主评估监测或委托钢铁技术服务机构评估监测、经中国钢铁行业协会公布或公告。
标准: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兼并重组补助
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条件:钢铁冶炼企业完成钢铁冶炼项目兼并重组。
标准: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流程及说明
《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申报、审核、公示以及下达资金工作流程进行明确。第十三条对项目资金查重原则进行说明,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重复享受本规定各项奖补资金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可同步享受技改贴息贷款优惠政策,同一个项目同时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和本规定奖补项目需要查重,实行就高不叠加,补足差额资金。
三、资金申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开展1至2次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材料按照每年发布的资金申请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原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快促进省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现将《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有关要求,加快促进省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要求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15号)等有关要求向全省拥有钢铁限制类、淘汰类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征收高于市场交易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 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按照以收入为上限,以收定支的原则,建立收支平衡机制,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总额的90%用于支持奖励先进钢铁企业,支持钢铁企业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产能置换和转型升级等新建或在建项目,10%用于弥补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成本。
第四条支持加快技改升级。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流程,对现有钢铁冶炼企业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升级改造,促进节能降碳减排,实现技术装备升级,调整产品结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按不高于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比例给予产能置换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推动钢铁冶炼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在推动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中的驱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聚焦重点领域技术难题,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一批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对入选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六条支持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对钢铁冶炼企业实施的节能典型示范案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应用列入国家、省级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或装备产品的钢铁冶炼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建设废钢回收加工中心,提高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对建成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年处理废钢量超过200万吨的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回收加工中心,根据废钢年处理量超过200万吨、300万吨、400万吨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鼓励发展短流程电炉炼钢和非高炉冶炼技术。将省内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并退出高炉设备的项目在享受炼钢产能等量置换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按国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冶炼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钢铁冶炼企业完成兼并重组钢铁冶炼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实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重复享受本规定奖励类、补助类项目资金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单个项目同时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和本规定奖补项目实行就高不叠加原则。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缴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因政策调整钢铁差别电价资金暂停征收且资金使用完毕时本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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