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数字化车间与智能工厂认定管理
-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2/11/11 15:26:25
- 26590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营商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新智造100”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打造北京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引导和鼓励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数字化车间与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7日
北京市数字化车间与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新智造100”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北京市智能制造发展,加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打造北京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引导和鼓励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字化车间是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测控技术等为手段,用数据连接车间不同生产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智能工厂是在数字化车间基础上,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和工艺创新,推行精益管理和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构建柔性、高效、绿色、安全的制造体系。
第四条 北京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北京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申报前一年的产值达到一亿元以上。
(二)申报车间或工厂所在地在北京,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申报车间、工厂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不属于最新版《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四)申报车间应满足《北京市数字化车间建设关键要素》、工厂应满足《北京市智能工厂建设关键要素》,经济效益、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质量管控等各项指标均处于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北京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不含申报年)连续亏损的(成立时间不满三年的除外);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围绕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需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组织申报通知,对当年认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统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上报。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通过现场核查、会议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遴选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北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积极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北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鼓励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技术改造、协同创新、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对接等方面对北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给予支持。上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中推荐。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北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并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更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无法正常经营。
(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四)所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迁出北京。
(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关键要素、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数字化车间建设关键要素
2.北京市智能工厂建设关键要素
相关资料下载:
数字化车间与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含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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