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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

来源:装备工业一司
2022/11/3 13:21:49
32051
导读: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
  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传真:010-66013726
 
  邮箱:qich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并在信封上注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2年11月2日
 
  1、试点内容
 
  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 3 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 4 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2、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3、试点申报条件
 
  试点依托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开展,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自愿申报。试点城市、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使用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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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下载: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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