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2/10/25 15:38:55
- 21276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259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向
(一)用水过程循环模式。采用冷却水高效循环利用、生产过程分质用水梯级利用、高盐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装备,降低生产过程水耗,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区域产城融合模式。探索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网,将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过程,减少新水取用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
(三)智慧用水管控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形成感知、监测、预警、应急等能力,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的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控水平。
(四)废水循环利用补短板模式。围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堵点、难点,加强协同攻关,创新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装备技术工艺,打造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程与服务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
(五)其他经验做法。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的其他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做法。
二、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申报范围
重点用水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以申报。鼓励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供应商与应用企业联合申报。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1年。
(三)申报条件
1.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5)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6)2021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2.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5)园区建立履行废水循环利用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园区按格式分别填报材料(附件1-2),并于2022年11月7日(周一)前将纸质版一式3份报送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6层625室),电子版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平台系统”(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我局
(二)初审和推荐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附件:
1. 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申报书
2. 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园区申报书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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