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执法新规意见征求中无人机移动监控执法应公示
-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 2022/7/21 9:56:59
- 23207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非现场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与当事人非接触性的行政执法活动。
非现场执法包括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远程监管执法(以下简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和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开展在线移动执法(以下简称在线监管系统执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规划,加强对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非现场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非现场执法的技术保障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有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现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基本原则】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智能精准、高效便民、管教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非现场+现场相结合】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能实现执法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不能实现执法监管目的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七条【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涉企综合查一次”、信用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不必要的现场干扰,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第二章 电子技术监控执法
第八条【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监管数据、固定违法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按照合法、科学、合理、必要的要求设置监控设备,依法开展远程监管。
第九条【设备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实施行政执法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
第十条【法制审核内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法制审核由本单位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二)设置的目的是否合法必要;
(三)设置的场所是否科学合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该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第十一条【技术审核内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技术审核由本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负责,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是否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性能是否可靠、功能是否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技术审核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监控设备场所设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适用范围、获取效果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场所位置。可采用定点监控与移动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十三条【设置地点公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正式投入使用30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其他方便社会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无人机执法】采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移动监控执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不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三)涉及特定区域飞行等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批的,在开展非现场执法活动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批;
(四)移动设备布点、移动设备巡查路线应当相对固定,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移动监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六)尽量减少对居民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公共视频资源共享应用。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共享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减少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非必要设置。
第十六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费用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不得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
第十七条【数据分析、研判】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严禁以罚代管。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拆除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不得伪造、剪接、删除、篡改、销毁原始信息、数据、音像资料。
第十九条【数据安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硬件装置以及采集、传输、存储、识别、比对、推送、备份数据的软件运用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稳定性。
第二十条【定期检测】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在线监管系统执法
第二十一条【适用情形】对于行政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下列场景,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或者其他符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的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
(一)当事人按照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自行拍摄照片、视频,可以满足行政检查需要的;
(二)当事人按照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自行拍摄照片、视频,可以满足行政许可现场勘验、核查需要,以及行政许可事后监管要求的;
(三)行政许可登记年检、年审等可以开展在线备案核查的;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前往行政执法主体指定地点接受有关案件调查询问的;
(五)发生洪涝、地震、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不适宜开展现场接触性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可以适用非现场执法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省司法厅、省政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综合平台和“粤政易”“粤商通”开发建设应用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为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在线非现场执法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三条【执法应用】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应当依托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实现智能高效、移动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执法应用:
(一)为执法主体提供建立本单位检查对象库功能,同时建立“粤商通”企业用户一对一的关联关系,搭建“粤执法”与“粤商通”沟通的桥梁;
(二)依托“粤执法”“粤商通”,为执法人员提供在线巡查能力;
(三)建设在线视频功能,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视频通话方式,实现线上检查、线上调查询问;
(四)建设在线查证功能,行政执法主体通过电子证照库申请开通电子证照查看权限,执法人员可通过“粤执法”远程调阅电子证照,实现远程核查电子证照;
(五)建设在线备案功能,为当事人提供线上材料备案便利;
(六)依托“一网统管”基础平台,对接各领域态势告知系统,建立动态感知、协同指挥、辅助执法等支撑能力,实现协同高效执法;
(七)其他符合非现场执法需要的执法应用。
第二十四条【推广应用】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注册、使用“粤商通”“粤省事”等便民应用程序,为开展非现场执法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系统对接】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执法方式告知】行政执法主体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
第四章 非现场执法规范
第二十七条【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依托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对采集的数据、图片、录像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审核;
(二)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形式,进行网上巡查;
(三)应当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事实是否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进行审核;
(四)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涉嫌违法行为告知提示信息,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及时告知提示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九条【在线监管系统行政检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在线监管系统开展行政检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二)明确行政检查对象、内容、方式;
(三)以拍摄方式实施检查的,应当明确拍摄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四)以视频方式实施检查的,应当明确行政检查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实施行政许可勘验、核查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在线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在线监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线调查、询问的,应当制作非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二)在线调查的,可以通过视频截图、图片抓拍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并准确记录违法时间、地点;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陈述申辩途径等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三十一条【在线监管系统证据制作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在线监管系统收集、制作证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拍摄图片的,应当有三张以上不同角度且能够清晰、准确反映监管事项内容的现场图片;
(二)拍摄视频的,视频应当不少于十五秒,视频除清晰、准确记录监管事项内容外,还应当记录现场基本情况;
(三)拍摄不清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当事人补正。补正要明确补正内容、补正方式,原则上补正不得超过两次;
(四)在线调查、询问的,视频、音频资料可以替代书面调查、询问笔录。必要时,应当对视频、音频资料的形成时间和关键内容等作文字说明;
(五)非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实时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口头确认或者电子签名确认;
(六)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三十二条【证据审核】通过非现场执法采集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排除】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技术设备不正常运行期间记录的内容;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远程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发现当事人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劝阻教育或者责令改正,并及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确认并同意,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粤商通”、即时通讯账号、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电子方式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电子支付】行政执法主体实施非现场执法的,应当利用“数字政府”非税电子支付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缴纳途径,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电子票据。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保护
第三十七条【提供信息化查询、陈述、申辩便利】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为当事人线上查询行政执法信息提供便利,并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本单位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八条【信息保护】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九条【个人隐私场所不得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公共母婴室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不得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第四十条【信息保密】对采集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非现场执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运维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导致数据泄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实施。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2022年度省政府规章新制订项目。省司法厅经反复论证、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法治领域改革立法保障的需要。非现场执法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一项改革措施。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要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2021年,我省依托“两平台”和“粤商通”率先开发全省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并在惠州试点后全面推广应用。截止目前,全省已有22个平台上线(1个省级平台,20个地级以上市平台、1个区平台),已录入市场主体1089982家,完成粤商通匹配109993个。其中,惠州、东莞、佛山、汕尾、中山等5个平台已产生非现场执法数据。全省累计发起云巡查任务917宗(发送巡查通知1021次,涉及市场主体590家,累计完成巡查448次),累计发起云备案任务14宗(涉及市场主体11家,累计完成备案6次)。在执法实践中,其他有关单位也存在大量的非现场执法情形,如电子治超、生态环境领域自动监控平台监控、深圳市开展工地建筑工程施工噪声“远程喊停”监管模式等等。因此,制定《办法》,是加强和完善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需要。
(二)贯彻新行政处罚法,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的需要。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在法律上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未对非现场执法作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好这项规定,我省需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依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的事前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流程,注重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隐私权等权益,有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线上线下一体监管机制,服务常态化条件疫情防控大局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既是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效减少执法现场接触,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有效途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已把推行“非现场执法”列为2022年六件法治实事项目之一,把开展非现场执法地方立法,推动出台《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作为一项任务措施来抓。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21修订)
(二)参考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设总则、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在线监管系统执法、非现场执法规范、当事人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四十三条。
(一)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职责分工、非现场行政执法原则。
(二)电子技术监控执法。一是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原则、设备要求。二是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法制审核内容、技术审核内容。三是第十二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场所设置进行规范,第十三条明确设置地点要对外公示。四是第十四条对无人机执法进行规范。五是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共享、费用承担、数据分析研判、数据安全、设备检测维护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在线监管系统执法。一是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在线监管系统执法的适用情形。二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依托“数字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并明确了在线监管系统执法应用的具体内容。三是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要积极推广行政管理相对人注册使用“粤商通”及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四是第二十六条明确在线监管系统执法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防止行政不作为。
(四)非现场执法规范。一是第二十七条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二是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在线监管系统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证据制作进行规范。三是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非现场执法证据审核、排除。四是第三十四条明确非现场执法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五是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非现场执法的电子送达、电子支付。
(五)当事人权利。一是第三十七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不得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采集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予以保密。
(六)法律责任。明确对非现场执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七)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原标题:《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截止日期:202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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