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落实督查激励工作的实施办法
- 来源:工信部
- 2022/1/27 9:38:09
- 247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落实督查激励工作的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围绕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两项督查激励措施,积极组织推荐成效明显市(地、州、盟)(地级及以上行政区,以下简称市(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好相关配合。
二、请各地对照《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每项督查激励措施各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市(州)。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份统一推荐。
三、各地应按照《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相关事故认定标准,对推荐市(州)严格把关,三年内发生过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等负面情况的市(州)一律不参与评选。
四、各地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推荐表中已纳入统计体系的相关定量指标须由本地统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五、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精简报送材料,务求工作实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推荐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2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申报书、推荐表,纸质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5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内相关司局。
(原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落实督查激励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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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落实督查激励工作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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