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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12/31 14:06:54
23020
导读:《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经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加强双创孵化载体
 
  建设8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云科发〔2021〕71号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经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
 
  (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孵化载体建设,提升运营质量,进一步发挥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服务双创的功能,提高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能力,力争3年内实现双创孵化载体在全省所有州(市)及重点县(市、区)全覆盖,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该运营机构应在国内成功运营且建有分支机构3家以上,含1家国家级孵化器,或有成功培育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的案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新获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孵化载体软硬件提升、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工作开展。鼓励各州(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政策,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建设工作。
 
  二、完善分类评价奖励退出机制
 
  完善孵化器绩效评价制度。对在科技部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较差”档次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以国家级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为参照,以孵化器运营主体填报的火炬统计数据为依据,制定我省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2年进行一次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省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补;经营指标出现严重异常的,列入“不合格”范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认定资格。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自身业务建设及能力提升。
 
  完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考核评价制度。以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填报的火炬统计数据及我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为依据,每2年进行一次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档次。对经营指标属正常范围的,给予“合格”评价;对经营指标出现严重异常的,列入“不合格”范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认定资格。符合孵化器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鼓励其申报孵化器。
 
  三、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
 
  建立“孵化器重点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重点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发展导向。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首次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0.5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资金补助;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在省外创新资源密集区设立离岸孵化器,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落地,享受本条政策支持。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其法人机构注册地依然在云南省的,给予该企业的原孵化载体额外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使用科技创新券
 
  鼓励双创孵化载体积极挖掘在孵企业科技服务需求,引导在孵科技型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服务等5类科技服务,在孵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可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在孵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量作为孵化载体运营质量的具体评价指标。
 
  五、搭建科技投融资对接平台
 
  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搭建银行、保险、担保以及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对接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在孵企业发生科技金融业务符合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贴息贴费补助。鼓励双创孵化载体引进创业投资机构(含私募股权基金)落地云南。创业投资机构对省内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符合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条件的,年度综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激发双创孵化载体行业活力
 
  加强各类双创孵化载体之间的横向联动,推动全省双创孵化器协会或众创空间联盟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实践提升、服务地方等活动,与发达省(市、自治区)的同行机构在孵化运营、人员培训、创业投资、市场开拓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提升我省双创孵化载体行业活力。省科技厅每年以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补助形式,支持全省各类孵化器协会和众创空间联盟开展双创孵化工作。设立支持额度为30到200万元的“双创服务能力提升”专项,主要用于大型创新创业活动组织以及其他有助于服务本地产业链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对接、国际国内合作、带动高质量创新创业等工作的开展。
 
  七、优化双创专家团队
 
  省内外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创新平台、园区、创业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备5年以上银行、创投、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相关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与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服务工作的企业家、行业专家和创业导师,可申请进入省科技厅专家库,申请条件不受职称限制。入库专家参与我省各类双创有关项目的认定、考核、评审、辅导、咨询等工作,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领取专家咨询费。鼓励各州(市)组建当地双创专家和双创导师团队,开展双创孵化项目的培育、指导、咨询等工作。
 
  八、优化创新创业大赛支持政策
 
  对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成长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初创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团队组一、二、三等奖并在1年内落地云南创办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2次大赛资金支持。每届大赛从参与大赛组织和服务的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园区、科技服务机构中评选出大赛组织奖5至10家,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将大赛获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由“事前资助”改为“事后补助”,简化并缩短获奖企业项目资金获取和管理流程,赋予获奖企业更大资金使用自主权。建立获奖企业尽职调查及项目实地核查制度,核实企业及获奖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提升补助资金拨付的安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解释权归云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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