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管理有关事
- 来源:工信部
- 2021/12/8 10:04:56
- 21930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5G网络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5G共建共享,提高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以下简称5G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5G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用于5G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开展无线电频率共享有关工作,分为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两种形式。
本通知中的基站频率共享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基站改变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发射或接收频率范围,使用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频率,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用户终端提供5G服务的频率共享方式。
本通知中的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用户终端改变发射或接收频率范围,通过无线方式接入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法设置、使用的5G基站,获得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服务的频率共享方式。在此共享方式下,被接入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基站不改变其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发射或接收频率范围。
二、拟开展基站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手续,并提交就基站频率共享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及其他书面材料。协议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站频率共享涉及的具体频率范围;
(二)基站频率共享各方的频率使用权利和义务;
(三)基站频率共享地域;
(四)基站频率共享期限;
(五)基站频率共享地域内申请办理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该企业应承担5G基站与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主体责任,承担边境(界)地区相关5G基站的无线电频率国际协调和国际申报主体责任;
(六)基站频率共享各方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分摊比例;
(七)终止频率共享的条件,终止频率共享后共享频率使用权的归属以及相关善后处理事宜;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变更5G系统频率使用许可事项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许可或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
四、采用基站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获得变更5G频率使用许可后,由频率共享协议中确定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设置、使用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或变更手续。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基站频率共享方式的基站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在特别规定事项中明确该基站以基站频率共享方式工作,并注明无线电频率共享所涉及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六、基站频率共享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应满足《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322号)的要求。如未达到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由共享频率所涉及的企业依法共同承担责任。
七、采用基站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已签订协议中约定的频率占用费缴纳分摊比例,依法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5G系统频率占用费。
八、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终止基站频率共享时,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相关基站无线电台执照的变更手续。
九、设置、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拟开展用户终端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联合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明确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涉及的具体频率范围、共享地域、共享期限、共享终止条件等事宜。
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用户终端频率共享,其无线电台执照办理、频率占用费缴纳、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等无线电管理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基站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工作,还应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技术体制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无线电管理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1月26日
(联系电话:010-68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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