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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读: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和省支持政策

来源:江苏工信法规处
2020/2/24 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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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梳理了近期国家和省下发的相关支持政策,对相关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和其他企业转产重点防疫物资的有关支持政策进行摘编,分政策摘要和政策全文两部分,以供参考。
  为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多措并举推动重点物资保障特别是医用防护服和隔离衣企业扩产转产,我们梳理了近期国家和省下发的相关支持政策,对相关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和其他企业转产重点防疫物资的有关支持政策进行摘编,分政策摘要和政策全文两部分,供参考。
 
  各市要结合实际,出台鼓励支持政策,保障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购置设备扩大生产能力,鼓励相关企业转产急需防疫物资,组织相关企业申报,促进有关财税金融政策落地见效,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一、企业扩能技改设备投资补贴
 
  1、对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等重要医用物资及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制造生产企业,其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央财政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没有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对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4、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大疫情防控研发攻关的新产品,待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相关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地方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名单的还需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全国性企业名单)。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二、提供低息贷款和贷款贴息
 
  5、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6、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7、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8、对防疫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企业加班可安排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三、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9、在一定期限内按照,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生产的,对其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解除企业生产的后顾之忧,鼓励重点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医疗物资的生产。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四、落实税收抵扣政策
 
  10、企业为扩大重点医疗物资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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